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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登記、繳費時間: (一)城鎮居民應于每年9 月1 日至12 月31 日進行申報登記,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二)城鎮居民應連續參保,按時繳費。2008 年12 月31 日前參保的,2009 年1 月1 日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09 年1月1 日后參保的,3 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報銷標準降低5 %,以后每年依此辦理。未按時繳費的,視為中斷參保,再次參保的,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3 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當年報銷比例降低5%。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鎮居民連續參保滿3 年后,報銷比例提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