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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煤礦負責人未履行值班制度; (五)未嚴格實行入井檢身制度的; (六)入井人員未配帶自救器的; (七)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的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開機、不顯示的; (八)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