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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報酬,勞動者以債務(wù)糾紛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先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以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不予受理,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先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是否構(gòu)成工傷認定決定不服,請求人民法院對認定決定予以變更、撤銷的,可按行政案件受理。 農(nóng)民工、季節(jié)工、臨時工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獎金及其他勞動報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先申請勞動仲裁;雙方訂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