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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未按期改正的,上級工會可以對該用人單位進行公開譴責: (一)嚴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二)誣蔑、詆毀工會的; (三)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 (四)未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延集體談判的; (六)侵害職工一方集體談判代表合法權益的; (七)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歸屬其他部門管理的; (八)指使或者授意本單位非工會組織替代工會開展活動的; (九)違反《工會法》及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