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藥品監督和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銷售服務。 定點零售藥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 (二)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 (三)將社會醫療保險結算信息系統提供給非定點機構使用; (四)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按外配處方的藥品、劑量配藥,或者更換藥品; (五)其他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騙取社會醫療保險金或者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