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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或引、流產后3個月內,由本人所在單位填報《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之后,憑下列證件到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產婦《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見原件留復印件; (二)鎮以上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證》,見原件留復印件,以及《疾病診斷證明》或《出院證》和鎮以上醫院出具的有效票據原件; (三)《獨生子女優待證》,見原件留復印件。未辦《獨生子女優待證》的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相關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領取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應在辦理手續后的次月一次性將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分娩營養補助費撥給女職工所在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