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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目錄》的組織制定工作由勞動保障部負責。要成立由勞動保障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衛生部、藥品監管局和中醫藥局組成的國家《藥品目錄》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評審《藥品目錄》及每年新增補和刪除的藥品,審核《藥品目錄》遴選專家組和專家咨詢小組成員名單,以及《藥品目錄》評審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具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全國范圍內選擇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臨床醫學和藥 學專家,組成藥品遴選專家組,負責遴選藥品。要聘請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的臨床醫學、藥學、藥品經濟學和醫療保險、 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咨詢小組,負責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提出專業咨詢和建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的制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要參照國家《藥品目錄》制定工作的組織形式,建立相應的評審機構和專家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