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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以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待遇問題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貼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勞動者工傷前三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數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