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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十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一)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有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原件; (二)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特殊診療項目、藥品目錄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三)屬舊傷復發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確認書》原件; (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繼續治療的(醫療依賴),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依賴確認書》原件; (五)轉外就醫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廈門市工傷保險轉外就醫審核表》原件; (六)屬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七)康復醫療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康復治療確認書》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工傷職工康復計劃表》或《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八)首次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維修或更換輔助器具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廈門市工傷保險職工購置安裝康復器具核準表》以及維修或更換、配置輔助器具票據原件; (九)因恢復功能進行整容整形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康復治療確認書》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十)屬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經濟賠償調解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十一)屬其他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經濟賠償協議書(調解書)等有效證明; (十二)屬建筑企業48小時內緊急臨時用工發生事故的人員,還應提供由地稅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管理行政部門共同確認的《緊急臨時用工證明》原件; (十三)退休(退職)職業病職工,提供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職)審批表》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