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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爭議的職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在職工當事人中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仲裁機構可以根據案件處理的需要,要求職工當事人到仲裁機構辦案場所推舉代表人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職工一方當事人無法推舉代表人的,企業工會或者地方總工會應當組織職工當事人依法推舉代表人。 代表人應當向仲裁機構提交全體職工當事人簽名的推舉書和授權委托書。代表人提出變更、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張,或者進行和解、調解,應當征得所代表職工當事人的特別授權。 代表人征得所代表職工當事人同意后,可以以代表人名義為全體職工當事人委托1至2名代理人。 庭審結束前,職工當事人所推舉的代表人撤回本人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另行推舉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