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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備條款、交付勞動合同文本、 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 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一)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