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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的,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距離被占用道路或者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中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護措施; (二)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的人員應當穿戴反光安全警示服裝,并注意避讓車輛和行人; (三)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或者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障礙物,修復損毀路面,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