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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給外地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外地農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外地農民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應當到本市生產經營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本市注冊的用人單位,應當到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為工傷的外地農民工,其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等按照本市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