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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學(托)。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就近安排。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省高中畢業學歷的,可以參加廣東統一高考,報考本省部委屬高校,省、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持有《居住證》的港、澳、臺籍和外國籍人員或者獲得外國永久(長期)居留權、持居留國護照的留學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省升學考試的,可以按照“四種考生”的有關規定降低錄取分數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