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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