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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受傷用人單位應將其及時送往工傷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到工傷醫療機構就醫。在外地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15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醫療目錄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超出工傷醫療目錄的項目應征得工傷職工或家屬的同意,費用由工傷職工承擔。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按實際住院天數每天發給15元的伙食補助費。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往返交通費按硬臥以下標準憑票據報銷(不包括出租車票);住院前住宿費按不超過三天,每天標準不高于150元報銷,住院治療期間按規定報銷;轉外就醫按實際天數每天發給30元的伙食補助費。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