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已修訂)
第三十九條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1985-04-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公布 |
內容: |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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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已修訂)
第三十九條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1985-04-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6號公布 |
內容: |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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