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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向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管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轄范圍和受理時效1年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受理。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清單》(附件五),材料交接雙方簽字;發給申請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六)。 工傷認定申請表項目填寫不全,與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跡不清,重要內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復印件不清,病歷資料字跡潦草無法辨認及其他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接受,但應當場發給《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七),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內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確需留下申請材料,以確定補正有關材料的,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受清單》,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返回并發給《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