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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或者其他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因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五)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殘疾軍人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殘疾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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