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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疑難、領導批辦以及重復上訪等特殊信訪處理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凡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解決的信訪問題,應商請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二)上級機關或相關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及時立案,對有時限要求的,應按時限要求結案;對無時限要求的,應于一個月內結案;情況復雜的,應于三個月內結案。交辦單位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處理結果,要認真審查,結案后,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 (三)對信訪疑難案件,由信訪工作機構會同相關科室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會商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四)對跨地區或部門的信訪疑難案件,可報請政府信訪部門予以協調處理; (五)對接待完畢后無理取鬧、沖擊機關、擾亂辦公秩序、蓄意制造惡劣影響的上訪人員或有危險行為的來訪人員,信訪工作機構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并采取各種措施勸其離開辦公區或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