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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安排農民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大規模群體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