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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傷亡事故的,應追究企業領導者或企業主管部門領導者的責任。 (一)發布的指示、命令、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和自治區安全生產法規; (二)無章可循或規章制度不健全; (三)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 (四)對職工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安排無證特種作業人員上崗; (六)設備不按期檢修保養,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使設備超負荷運行; (七)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 (八)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國家或自治區關于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規定,擅自投產使用; (九)對已發現或勞動監察部門指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事故發生,或發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加班加點,致使從業人員超負荷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