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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按下列程序確定: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總工會、企業家協會等單位,于每年4月份前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測算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將該標準和測算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省總工會、省企業家協會等單位,對設區的市、自治州上報的最低工資標準及測算方案進行審議,擬定適用于全省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若干檔次,經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和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檔次,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各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經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