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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告知投訴人。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 (一)投訴人身份明確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部門管轄的; (四)投訴事項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告知投訴人補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