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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資金支付標準: (一)在一個醫保年度內,由醫療保障資金與參保人員個人共同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二)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辦法支付規定的住院累計醫療費用,醫療保障資金的支付比例為: 起付標準以上至1萬元(含1萬元)部分,支付50%; 1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5萬元)部分,支付45%; 5萬元以上至8萬元(含8萬元)部分,支付55%。 (三)在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辦法支付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在6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內部分,醫療保障資金支付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