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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對搶救費的預付協商不成的,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機動車參加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保險機構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預付搶救費,保險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次日內劃出預付資金; (二)第一項規定的預付金額不足以支付搶救費的,機動車參加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通知保險機構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預付搶救費;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預付金額仍不足以預付搶救費的,或者機動車未參加保險的,或者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預付。 保險機構依法不承擔交通事故保險責任的,有權向責任人追償預付資金,無法追償的,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商業保險機構可以請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代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代位支付的費用或者直接預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