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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3個月內,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原個人帳戶資金予以保留,余額繼續使用;超過3個月參保的,按新參保人員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靈活就業參保辦法參保的人員,與新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后,按用人單位參保辦法繳費參保。 原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靈活就業的,或改制、破產企業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辦理參保時,必須從2000年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之初起以登記參保當年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5.5%的繳費率補交所缺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可視同連續繳費年限,但達到退休年齡時足額實際繳費累計年限必須滿十年,不足的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待遇。這部分人員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期限為:本辦法實施前已靈活就業的在本辦法實施后的12個月內接續;本辦法實施后失業的在3個月內接續,逾期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限不再視作繳費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