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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失業保險登記證或繳費證明的; (二)未按規定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 (三)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職權,拒絕檢查的; (四)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拒絕提供與繳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六)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或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