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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符合《暫行辦法》、《省實施意見》和《通知》規定條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下簡稱臨時繳費賬戶)人員,按以下程序建立臨時繳費賬戶: (一)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政策依據,并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 (二)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采集其原參保地(無原參保地的為戶籍所在地,下同)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并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通知書》(附件9,以下簡稱《通知書》)。 (三)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通知書》后,在本地信息系統中為參保人員建立專門標識。 (四)參保人員無原參保地的,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為參保人員進行信息登記,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專門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