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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納部分按單位上年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20% (以下簡稱規定繳費比例)繳納。鑒于單位之間承擔離退休費用差異過大,試點單位采取三年過渡,逐步到位的辦法。 l、1996年實際支出的離退休(職)費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10%以下(含l0%)的單位,第一年按l5%的比例繳費;第二年按18%的比例繳費;第三年按規定繳費比例繳費。 2、1996年實際支出的離退(職)休費用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l0%至l5%(含l5%)的單位,第一年按18%比例繳費;第二年按規定繳費比例繳費。 3、1996年實際支出的離退(職)休費用為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15%至20%(含20%)的單位,按規定繳費比例繳費。 4、1996年實際支出的離退(職)休費用高于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20%(規定繳費比例)的,按規定繳費比例繳費。其超過部分的離退休(職)費用:第一年由所管轄的社會保險部門撥付30%,其余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二年由所管轄的社會保險部門撥付60%,其余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年全部由所管轄的社會保險部門撥付。 5、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采取三年過渡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