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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如果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如果該規定是由其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制定該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三)如果該規定是由人民政府制定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該規定進行審查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審查結束后,行政復議機關再繼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