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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生育職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產或引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二)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引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津貼; (三)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按照本條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生育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 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關晚婚晚育規定的,獎勵女職工產假3個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工資待遇由職工所在單位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