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后,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設立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除履行前款規定的手續外,還應當依法到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稅務登記手續,方可從事職業介紹活動。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