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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監督程序
2009-10-01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甘肅省 |
內容: |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方式: (一)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機關有關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知情人; (三)委托鑒定、評估、檢測和勘驗; (四)組織有關機構、專家論證和咨詢; 。ㄎ澹┱匍_聽證會。 被調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調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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