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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如實地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辦理許可證延期手續前,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有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企業,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已經頒發的要予以吊銷。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企業中斷繳費、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勞動保障部門應通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