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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 經審核確認需要治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已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本規定實施后,繼續發生的工傷費用,經審核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規定實施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并達到退休年齡的,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金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