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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解聘的在職在編職工,應補繳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996年以前,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1996年以后按規定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為繳費年限。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如下: (一)對1996年元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解聘職工,單位和職工應以職工本人歷年檔案工資總額作為歷年繳費基數,從1996年元月1日起,按11%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金額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二)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解聘職工,單位和職工應以職工本人歷年檔案工資總額作為歷年繳費基數,從參加工作之月起,按11%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金額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三)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已解聘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再補繳;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 (四)單位屬全額財政撥款的,補繳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級財政解決;單位屬差額撥款的,應補繳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同級財政、單位按一定的比例解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補繳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