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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時、保密原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核實當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調解權限,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和有關事項; (二)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根據需要要求當事人就爭議事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三)根據爭議事實、爭議性質等情況,向當事人闡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耐心開展協調、疏導工作; (四)幫助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調解員可以記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當對調解過程中獲悉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