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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民委員會、單位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務站收到申請人齊全的書面材料后,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情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進行初審,并在申請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張榜公布征求意見,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日。無異議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附上申請材料報送轄區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審核;轄區內未設立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的,報送轄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勞動社會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所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17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張榜公布征求意見以及審核等工作并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對申請人進行入戶抽查和核實。未予批準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不配合調查的,不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