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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經省傷病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至10級,或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接到傷殘鑒定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書之日起30日內,持《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等,到省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相關待遇。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應提交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工供養親屬范圍的確定材料。 工傷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計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