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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及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后,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在取得專利許可使用費后三個月內從專利許可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三)專利權轉讓的,應當在取得專利權轉讓費后三個月內從專利權轉讓費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因維權獲得專利損失賠償金的,應當在取得賠償金后三個月內從專利損失賠償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五)采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于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報酬。 獎勵和報酬可以采取定額方式或者其他形式一次性給付,標準應當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 國有企業對專利的獎勵和報酬在工資總額基數之外單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