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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檔案工作沒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未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三)檔案庫房缺乏防護設施,危及檔案完整與安全以及明知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秘密,造成檔案損失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消防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