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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