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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標準。 (一)統一制度。全省執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二)統一標準。全省執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待遇計發、待遇調整、個人賬戶記錄等標準。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降低繳費基數,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對象、支付項目和提高支付標準。 (三)統一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兩級調劑、三級管理的辦法,統一編制和組織實施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數據網絡連接,推進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統一使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和上解的調劑金、留存在各地的積累基金)由省級統一調劑使用。留存各地的積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