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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督指令的; (五)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 (六)對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勞保用品及工具,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七)提供虛假情況的; (八)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九)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