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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發放標準為:按本人被辭退時的上一個月的基本工資額(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為基數,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基本工資額的辭退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基數的十二倍。被辭退人員在辦完有關手續后,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發給辭退費并開具《辭退費發放證明》。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開支。《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被辭退人員辭退前已參加市待業保險的,辭退費不再發放。被辭退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情形的,不發給辭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