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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三章 專利保護
2014-01-01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福建省 |
內容: |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特別復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并書面告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中止處理的書面申請。是否中止處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審查后書面通知當事人。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中止、鑒定期間不計算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期限內。 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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