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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實地調查、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或者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詢問通知書; (四)查閱本條例規定的臺賬等有關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在證據可能被偽造、變造、損毀、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證據 登記保存措施; (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等進行審計; (七)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調查、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調查 人員進入勞動場所,應當如實陳述和提供相關資料,并在調查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 或者蓋章的,由調查人員注明拒簽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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