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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部門處理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處理終結;處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處理終結。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中止等時間不計入處理期限。 專利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等專利違法行為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查處終結。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最多可以延長15日。案件查處過程中的聽證、公告、鑒定、辦理專利登記簿副本、中止等時間不計入查處期限。 專利管理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調解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專利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