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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學生免收書本費。 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對接受高中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對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還應當減收一半以上比例的書雜費,對其中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還應當免收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或者貧困家庭的殘疾學生減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學費和書雜費。 政府舉辦的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殘疾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免收書本費。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對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相應規定減免學費和書雜費。 |